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PDV-114-補-293-202503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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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蓉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180,44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,07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127,572元,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