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保留款等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TPDV-114-補-298-202503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6,789,475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6,789,4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8,2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8,252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宇美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