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TPDV-114-補-299-202502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蘇鼎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美伊、張宥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 萬元(計算式:100萬元+60萬元=160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