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日期
2025-01-10
案號
TPDV-114-補-3-202501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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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錦雲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連家麟律師 楊明瑜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誠信創業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4,8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,520元,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8,02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