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TPDV-114-補-307-202502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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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葉美珠 被 告 林德保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00樓 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德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22,866元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,3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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