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所有物等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TPDV-114-補-309-202503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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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吳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冀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