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TPDV-114-補-316-202503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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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雙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昭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044,000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3,952元,共計1,097,952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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