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TPDV-114-補-318-202502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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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張尚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瑩慧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89, 83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31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