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追加工程款
日期
2025-01-10
案號
TPDV-114-補-32-202501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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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萬60 70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億2909萬01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2909萬018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萬6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