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2-05
案號
TPDV-114-補-326-202502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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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張孝明 被 告 周哲男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386萬9,945元(本金 7,420萬元加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3年11月27 日止計算之利息966萬9,945元),應繳裁判費75萬56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4萬9,556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4萬9,556元,如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