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2-14

案號

TPDV-114-補-328-202502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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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林華紳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林美惠 林挺立 林皎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03萬4,486元【原告主 張所請求分割系爭建物同棟之建物交易價格最近一次交易紀錄內 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為每坪75萬1,891元,系爭建物面積含 共有部分為961.46平方公尺,換算為約290.84坪,則系爭建物交 易價額為2億1,867萬9,978.44元(75萬1,891元×290.84坪),而 原告就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共約為89%,故原告分割可得之利益 為1億9,462萬5,181元(218,679,978.44元×89%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2萬6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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