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PDV-114-補-33-202501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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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鄭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426萬1,4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,273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