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TPDV-114-補-33-20250122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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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鄭國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等間因114年 補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 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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