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TPDV-114-補-340-202502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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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螓 被 告 三杰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莞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59,029元(含加計至起訴前 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90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