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TPDV-114-補-346-202502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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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章世鴻地政士(即黃輝虎之遺產管理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 異議,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 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。是起訴前之孳息、違約金仍應計入訴訟標的價額。原 告本件請求本金為新臺幣(下同)26萬1900元,計算至聲請支付 命令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17日為止之利息共為24萬9249元(計 算式詳附件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51萬11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欠512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 數補繳之,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件:利息計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