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存在等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TPDV-114-補-347-202502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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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熊家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、元大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邦證券 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貳萬 肆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