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TPDV-114-補-356-202502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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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鉉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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