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TPDV-114-補-359-202502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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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黃晉惠 訴訟代理人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謝肇慶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 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1樓增建部 分(面積10.66平方公尺)拆除回復原狀騰空返還予長春園大廈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;以及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3 萬645元,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%計 算之法定利息。而上開建物係坐落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 號土地,故就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增建部分回復原狀騰空返還 予長春園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部分,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53 萬9,806元(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42萬5,873元/平方公尺×面積10 .66平方公尺)。另就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賠償給付之部分,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23萬645元。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7萬451 元(453萬9,806元+23萬645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,322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