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2-26

案號

TPDV-114-補-361-202502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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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吳汶庭 被 告 宋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企立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653,222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 息82,814元,共計782,8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,834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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