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08

案號

TPDV-114-補-363-202502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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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 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佑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黃亭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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