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2-18

案號

TPDV-114-補-377-20250218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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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黃薊紜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楊適丞律師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告 蔡維歆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原告姓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黃薊紜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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