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TPDV-114-補-379-20250220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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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林麗娟 被 告 蕭靜宜 蕭倩宜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3萬1,332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萬6,31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