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5

案號

TPDV-114-補-381-202502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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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金士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垣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,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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