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TPDV-114-補-382-202502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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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被 告 張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 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5,212元( 計算式: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 84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34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6萬5,008元) 1 利息 16萬5,008元 99年11月23日 104年8月31日 (4+282/365) 19.71% 15萬5,219.73元 2 利息 16萬5,008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5月8日 (8+251/366) 15% 21萬4,983.78元 小計 37萬203.51元 合計 53萬5,21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