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預購保證金

日期

2025-02-08

案號

TPDV-114-補-383-202502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泰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嶽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購保證 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 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 0,000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59,726元【計算式:自民國109年6 月30日起至114年2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59,726元 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合計為2,459,7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0,28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