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TPDV-114-補-388-202502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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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黃和美 訴訟代理人 呂啟弘 被 告 張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75萬2,86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8,2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