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TPDV-114-補-39-20250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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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陳美華 被 告 王崇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萬捌仟玖佰零肆元。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 萬玖仟貳佰零肆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;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6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原告主張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聲明為:㈠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對於 原告之本票本金及利息債權不存在。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。㈢被告不得執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330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,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。㈣確認原告就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。㈤被告應就上開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。經核原告主張上開第㈠、㈡、㈢項訴之聲明,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查如附表一所示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,而被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33330號裁定之本票債權金額則為1,000萬元及自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,前開執行債權金額計算至本件訴訟起訴時即113年12月22日止,共計1,007萬8,904元【計算式:本金1,000萬元+起訴前之利息7萬8,904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=1,007萬8,904元】,有利息試算表在卷可憑,原告上開3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007萬8,904元。另原告主張上開聲明第㈣項請求確認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,聲明第㈤項請求塗銷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,均係為排除附表二所示之房地(下合稱系爭房地)上經設定抵押權之狀態,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亦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而互相競合。又系爭房地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,000萬元,而依系爭房地鄰近房地113年4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坪133萬2,000元,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,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約為3,436萬5,900元【計算式: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房屋總面積85.29平方公尺×0.3025×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之交易價格為每坪133萬2,000元=3,436萬5,900元】,足見系爭房地之價額高於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,復依上開規定,本件即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,故第㈣、㈤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000萬元。是以,揆諸前開判決意旨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007萬8,9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9,20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:本票清單(記年均為民國,金額為新臺幣)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利息起算日 113年11月5日 1000萬元 113年11月5日 TH0000000 113年11月5日 附表二:應予塗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(記年均為民國,金額為新臺幣) 抵押權設定標的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○號建物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○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日期 113年11月7日 113年11月7日 收件單位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收件年期 113年 113年 收件字號 中大字第032240號 中大字第032240號 設定權利範圍 1分之1 8分之1 權利人 王崇宇 王崇宇 擔保債權總金額 1000萬元 1000萬元 清償日期 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4日 債務人 陳美華 陳美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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