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TPDV-114-補-390-202502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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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張宴銓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被 告 新添成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豪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㈠先位 聲明:⒈請求確認被告陳建豪與新添成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 之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;⒉請求確認新添成大廈於民國113年1l月 3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決議無效 。㈡備位聲明:⒈請求確認被告陳建豪與新添成大廈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間之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;⒉被告新添成大廈於113年11月3 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決議應予撤 銷。關於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陳建豪與新添成大廈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間之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部分,係基於區分所有權而生, 區分所有權屬財產權之範圍,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 所主張,應屬財產權之性質,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,因原 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,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。另 關於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或撤銷部分,原告所為 聲明之內容,亦係基於區分所有權而生,與人格權、身分權範圍 之非財產權無關,故亦應屬財產權訴訟。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, 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,且原告先位聲明第2項及備位 聲明第2項均係對新添成大廈於113年11月3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所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決議為請求,均應以165萬元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。又原告先、備位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,屬應 為選擇之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,應依其中價 額較高者定之,本件先、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相同,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【計算式:165萬元+165萬元=330萬元 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