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TPDV-114-補-392-202502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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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陳祚昌 上列原告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關 於分割共有物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以起訴時原告依 其應有部分,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格為準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准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、二、三所示土地、建物予以變價分 割,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計算,即應依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,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核 算。經查,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附表所示建物訴訟標的價額為何 ,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查報如附表所示建 物訴訟標的交易價額暨計算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之價額(依每平 方公尺交易價額×層次面積與共有部分權利範圍面積之總面積×原 告所佔應繼分比例),以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價額計算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之價額(依每平方公尺最新公告土地現值×如附表所 示土地面積×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),上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 土地及建物)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之價額全部相加後作為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,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、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(請原告依本 裁定向地政事務所調取:㈠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0000地號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雅祥段4小段00000-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雅祥段4小段00000-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;㈡臺北 市大安區大安區通化段5小段0000-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大安區通化段5小段00000-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;㈢臺 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萬華區 福星段2小段00000-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。確認共有人被 告姓名及其對應之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