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TPDV-114-補-393-202502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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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江衍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柏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