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互計算請求差額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TPDV-114-補-395-202502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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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生商行即劉先遲等間請求交互計算請求差額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599,1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