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2-08

案號

TPDV-114-補-399-202502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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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康家甄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3,565元(含加 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 元,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78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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