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TPDV-114-補-4-20250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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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謝子瑩發支付命令,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 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 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688,265元( 計算式: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 4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,99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67萬4,412元 1 利息 32萬6,081元 113年7月29日 113年10月21日 4.83% 3,667.74元 2 違約金 32萬6,081元 113年8月30日 113年10月21日 0.483% 228.69元 3 利息 27萬4,375元 113年7月14日 113年10月21日 10.83% 8,141.04元 4 違約金 27萬4,375元 113年8月15日 113年10月21日 1.083% 553.59元 5 利息 7萬3,956元 113年7月14日 113年10月21日 5.83% 1,181.27元 6 違約金 7萬3,956元 113年8月15日 113年10月21日 0.583% 80.33元 小計 1萬3,852.66元 合計 68萬8,26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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