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TPDV-114-補-400-202502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張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8萬7,769元(計算式: 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,593元 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6,093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26萬8,919元) 1 利息 10萬元 113年12月23日 114年1月2日 (11/365) 12.45% 375.21元 2 利息 6萬9,416元 113年12月23日 114年1月2日 (11/365) 9.83% 205.64元 3 利息 80萬1,897元 113年10月29日 114年1月2日 (66/365) 8.83% 1萬2,803.55元 4 利息 29萬7,606元 113年10月29日 114年1月2日 (66/365) 8.13% 4,375.05元 5 違約金 80萬1,897元 113年11月30日 114年1月2日 (34/365) 0.883% 659.58元 6 違約金 29萬7,606元 113年10月30日 114年1月2日 (65/365) 0.813% 430.88元 小計 1萬8,849.91元 合計 128萬7,76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