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TPDV-114-補-404-202502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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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望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周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2萬175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萬4,8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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