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TPDV-114-補-406-202502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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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灣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仲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被 告 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276萬7,290元【12,682,163元+(12,682 ,163元×49/365×5%)=1,284,174元,利息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自1 13年12月2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即114年2月7日共49日】,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14萬2,87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