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TPDV-114-補-411-202502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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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頂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士偉 被 告 全家人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星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89,109元(含加計至起訴 前之利息及違約金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,093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