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TPDV-114-補-416-2025030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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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對被告最高法院等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億3,998 萬6,9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萬8,4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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