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TPDV-114-補-417-20250311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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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朱進豐(專員兼分隊長) 被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 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關於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萬6,40 6元(本金53萬4,000元+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 4年2月7日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3萬2,406元)」,應更正為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萬2,587元(本金53 萬400元+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年2月7日按年 利率5%計算之利息3萬2,187元)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