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PDV-114-補-417-20250321-3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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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7號 抗 告 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因本院114年度補字第417號 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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