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TPDV-114-補-420-202502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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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陳畇蓉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李家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蓉、韓瑞紘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7萬8 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,4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