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TPDV-114-補-425-202502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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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劉月珠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優勢開發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、黃柏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91,9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740元 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6,24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