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TPDV-114-補-433-202502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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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王晨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被 告 李友然 李馨馨 李貞貞 李欣欣 中華民國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被 告 臺北市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被 告 林祺洋 林幸瑤 方麗雲 李佩玲 望安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被 告 員林市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被 告 李嘏鴻 吳新柳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陸榮木 陳林春蘭 張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45萬3,232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萬3,6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