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未分配租金
日期
2025-02-18
案號
TPDV-114-補-434-202502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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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林修平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 被 告 蔡敦仁 蔡敦義 蔡敦崇 蔡敦葵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未分配租金事件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673萬9,200元,應繳裁判費6萬7,726元,扣除前 繳聲請調解費3,000元外,尚應補繳6萬4,72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萬4,726元,如逾期未補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