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
日期

2025-02-14

案號

TPDV-114-補-440-202502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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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王晨星 訴訟代理人 陳品希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之地上物(面積約10平方公尺)拆除,將該部分土地遷讓返還予原告,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7萬2,6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,326元。又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此部分起訴程式於法亦顯有未合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(請原告向地政機關調取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具有所有所有權人真實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之登記謄本)並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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