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TPDV-114-補-442-20250326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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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 告 呂蓮英 林裕峰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91萬3,224元(請求 本金金額1,671萬8,541元加計計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2月25 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金額19萬4,683元,見卷附請求項目試算表 ),應繳裁判費16萬8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16萬39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16萬396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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