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權利金等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TPDV-114-補-452-202503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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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展賢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0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