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TPDV-114-補-459-202502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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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被 告 史糧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萬3,068元(計算式: 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,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19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86萬683元) 1 利息 1萬7,301元 113年11月21日 113年12月16日 (26/365) 15% 184.86元 2 利息 78萬4,360元 113年9月14日 113年12月16日 (94/365) 10.99% 2萬2,199.75元 小計 2萬2,384.61元 合計 88萬3,06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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