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TPDV-114-補-465-202502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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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李堅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71萬5,997元(計算式:本金 717萬0,818元+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按年息5% 計算之利息54萬5,179元=771萬5,99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,8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逾 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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