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TPDV-114-補-474-202502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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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浪愛即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,35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112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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